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