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