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