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信息,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应当与危险废物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