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Article 27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