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居民代表和志愿者中选聘。
社会监督员可以进入生活垃圾投放点和转运、处理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实施情况,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会监督员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存在问题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反映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