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港务、水务、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