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名规划应当包括各类地名的命名方案、通名称谓及其使用规则、专名采词指引等内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