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