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港务、水务、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