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对所负责的地名标志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及时进行维修、更换:(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地名用字、拼写不规范的;(二)地名已更名,地名标志未作相应更改的;(三)倾斜、锈蚀、破损或者字迹模糊、残缺不全的;(四)设置位置不当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上述情形的,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在三十日内进行维修、更换。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