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置地名标志或者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标志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地名称标志应当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

(二)道路名称标志应当设置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三)建筑物、住宅区的名称标志、门楼号牌应当设置在面向主要道路的明显位置;

(四)山、岛、湿地、湖、河、涌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当设置在所处的主要道路旁或者该自然地理实体的明显位置;

(五)公共场所、专业设施的名称标志,应当设置在面向主要道路的明显位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