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对所负责的地名标志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地名用字、拼写不规范的;

(二)地名已更名,地名标志未作相应更改的;

(三)倾斜、锈蚀、破损或者字迹模糊、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的。

民政部门应当对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上述情形的,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在三十日内进行维修、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