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其他消防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