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不及时出警的;
(七)不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八)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仅予罚款,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