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机构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