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消防救援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机构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