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存在下列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

(二)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