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六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