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特种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升社会消防管理水平。

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队队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四)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

(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七)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

(八)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人员,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第(五)、(六)、(七)、(八)项所列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