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其所有或者使用单位、业主应当逐级明确消防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开展灭火和自救演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