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