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二章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第九条有效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和第六十一条所赋予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管理和开发本民族乡(镇)境内自然资源的规划和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及社会事业的特殊措施;(二)制定本民族乡(镇)民族团结进步公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