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二章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第十条有效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50%以上的村,可以建立民族村。民族村的建立,由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