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二章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第八条有效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应当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