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及居住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民族学校或者在普通小学和中学内设立民族班。设立民族学校和民族班,由县人民政府教育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