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民族学校在经费、师资等方面予以照顾。辖有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民族街的县,应当设立散居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辖有民族乡(镇)的县的县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民族乡(镇)的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