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及居住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民族学校或者在普通小学和中学内设立民族班。

设立民族学校和民族班,由县人民政府教育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