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50%以上的村,可以建立民族村。

民族村的建立,由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