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本市各区、开发区以及和林格尔新区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各旗县为一般养犬管理区。一般养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按照重点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重点养犬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