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