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本市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