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县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长、镇长、村委会主任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自治县建立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资源管护大队。森林资源管护大队配备护林员,护林员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