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及旅游设施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