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监督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发布林业生态状况监测公报。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