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