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