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四)超越法定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