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