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一)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四)程序上存在其他瑕疵,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补正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