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一)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四)程序上存在其他瑕疵,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正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