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