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的,由有监督权的机构根据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照职权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履行;

(二)责令补正或者更正;

(三)撤销;

(四)确认违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