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现行政执法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