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现行政执法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