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