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委托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四)采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保全证据;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