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三)委托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四)采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保全证据;(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