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

(四)保守工作秘密,保护举报人;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