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各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