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