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