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据以认定信息主体失信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删除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