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二)建立信用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有关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查询日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四)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防范措施;(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