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九条有效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信息主体的,在归集该组织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同时归集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失信信息。对严重失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相应的惩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